前陣子分享的這份合約,引起大家熱烈的討論,真的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現在,就讓我們一條一條檢視合約內容是否存在著什麼樣的問題吧!
第一條寫的是工時部分,上班時間是跨夜的。但是括號中註記「6:00-9:00」為加班。這點是有疑慮的,因為「加班」這個字眼是有法律定義的,每日工作八小時,超過的時數即為加班,合約中規定的工時是九小時,應該是八點至九點才算加班。並不是很確定資方這樣的用意為何,建議詢問清楚,並更改加班時間為正確定義的時段。
這條也包含了每週的休假,每週休假為三日,已符合勞基法「七日中休兩日」的規範,算是優於勞基法的。但建議詢問國定假日是否會有補休、照勞基法給薪等狀況。
第二點,基本月薪兩萬二(明年基本薪資有上調,這個大家也要注意喲),加班獎金一萬三,全勤獎金五千。這條搭配第五條罰則「遲到三次無全勤、請病假無全勤」是大有問題的唷!
首先,「全勤獎金」是屬於勞工工資的一部分,公司是不能預扣的。只要有任意扣薪的行為,可以直接開罰兩萬至三十萬。再者,因遲到、請假而扣的薪水,不可違反比例原則,在這個合約中,只要遲到四次,每次遲到十六分鐘,就會被扣五千原(總薪資的12.5%)真的是太超過了唷。
假設遲到 4*16=64分鐘,僅能依照比例原則,扣除一小時多的時薪。而第五條第二款的臨時請假,並未明確定義,但請一天假就扣日薪與全勤,也是嚴重違反比例原則的違法條約。
詳情大家可以參考這個新聞唷
再來我們看看加班費的計算與勞健退的給予。依照第二條的說法,他疑似是想要將薪水拆分成本薪、加班費、全勤,來降低投保勞健退的成本。這樣做是不合法的。因為勞保的級距,應以經常性給予的就是定義中的薪資(詳見此)因此即使列了這麼多名目,投保金額仍應為四萬,不可為兩萬二。
其實,這條合約這樣列,對勞方不公,對資方風險也很大。因為勞工可能簽下、工作,但離職時,只要申請調解,就會再跟資方索賠勞退的差額,甚至被罰款。與其承擔這樣的風險,和不老實保足額呢?如果覺得成本太高,就降低薪資,並依照薪資投保,而非以表面上的高薪誤導員工,陷自己於未知的風險中唷。
接著,進到第六條吧!離職的申請,勞基法有明確規範,三個月未滿一年,十日;一年未滿三年,二十日,三年以上,三十日。資遣員工,也是依照以上的日數唷。此外,第六條第二款的資遣費,應依照勞基法規定計算之;第三款,公司並沒有權力「立即開除」以及「不發放資遣費」。依然要依照規範十日前告知,如即刻開除,要依照預告日數發放同比例薪資,並且依照勞基法給予資遣費。
只有重大過失,才能開除而不給資遣費唷。什麼叫做重大過失呢?例如例如對雇主或同事施以暴行、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六日等等。有些特殊情況,則需要法院認定的,可不是老闆說你重大你就重大唷。
最後的第六條第四款,寫到未做滿一年違約金兩萬元整。這一條就是所謂的「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事實上,要訂立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應滿足兩個要件,一是雇主負擔專業技術培訓,二是雇主提供合理的補償。在這份合約中,我們看不出是否有「專業技術培訓」,也沒有服務期滿的合理補償,因此,這條是極其不合理的唷。再者,如果離職是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假設因為老闆虐待員工,導致員工離職,就算簽了最低服務年限的合約,也不會被扣違約金的!又,假如真的離職,老闆擅自扣違約金,不好意思,又是同上的立刻開罰二到三十萬!所以各位老闆~真的真的,不要亂扣員工薪資,以免得不償失唷!
以上,就是本期的獸醫求職停看聽,以一份合約的實例來教大家如何探討合約的細節。其實合約是非常非常重要的保障,除了能落實勞基法外,也可以從一份合約的內容,看出雇主、勞工雙方對法規的理解與對工作夥伴的誠信,所以,各位在找工作的時候,都建議一定要簽訂合約,如果有什麼疑問的部分,也歡迎大家來訊詢問我們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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